任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李捷)

2021-06-08

某某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0311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住某某某某区。因伤害他人2015年1月26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中午,在某某某某某某小区某某室门口,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冀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厮打,冀某某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冀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某某已与被害人冀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冀某某曾系恋爱关系。2015年1月26日中午,被害人冀某某来到被告人任某某位于某某某某某某小区某某号的房屋门口,双方见面后因感情纠纷发生厮打,任某某将冀某某打伤,致冀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冀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后二人均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

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冀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冀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冀某某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任某某的任何责任。被害人冀某某于同日收到60000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

证人徐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宋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冀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冀某某的损失,可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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