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崔延达)

2021-06-0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申27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男,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某,,1962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雷某某,,19623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一审被告:洛阳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村。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再审申请人洛阳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某某、秦某及一审被告雷某某、洛阳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某某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指令再审,改判秦某某、秦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经延期后起止日期为201475日至2015614日,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日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82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还款保证协议》、《补充合同》均能证明申请人对各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申请人于2017125日起诉时,保证人秦某某、秦某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其二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连带债务人雷某某于2016318日经催收支付36,500元利息,因此,连带债务人秦某某、秦某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产生中断的效力,原审认定雷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而秦某某、秦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当。2.涉案催收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申请人无法调取,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原审法院没有调取,程序违法。3.秦某某、秦某均自认《还款保证协议》、《补充合同》中二人的签名系本人书写,但辩称落款日期非本人填写,该事项不能排除证据的适用,原审据此免除秦某某、秦某的保证责任明显不当。

秦某某、秦某答辩称,本案主要是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向被申请人主张过权利,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提供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所以保证期间经过,原审认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正确,请求驳回某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某某、秦某对《还款保证协议》、《补充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合同中的落款日期系由某某1公司补签填写,秦某某、秦某作为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合同上签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仍在该合同上签名,且未注明时间内容,应视为其对合同相对方在合同空白处进行任意添加的授权。且秦某某、秦某签名系在加盖有借款人某某2公司印章以及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上签名,秦某某、秦某为某某2公司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是明确、具体而且真实的,原审仅以落款时间不为秦某某、秦某所写而免除其保证责任,依据不足。另外,雷某某虽系某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也是本案的连带债务保证人,2016318日,雷某某向某某1公司偿还款项,同时应视为债权人向雷某某主张债权,雷某某为保证人之一,向雷某某主张效力应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综上,某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洛阳市某某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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