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优秀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 由:民事执行纠纷
业务类别:律师民事代理
结案时间:2022年8月23日
结案方式:执行裁定书
律师姓名:李捷、李天赐
执业机构: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33871125
二、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
如何突破失信企业强制执行企业股东
【案例简介】
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某汽车用品公司、李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某汽车用品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难以继续经营,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杜某早已在法院的失信黑名单之上,多次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列为限高人员,且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没有任何的反应。执行法院通过最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余额进行了查询,经反馈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余额仅有零星存款,在本市不存在不动产,杜某名下登记有车辆,但因车辆系动产,执行法院未实际控制,无法作出处分。执行法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某后,作出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并告知武某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首执终本后,申请执行人武某多次尝试与被执行人杜某、李某及公司法人联系均未果,难以掌握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与执行法官沟通,被告知可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财产线索,遂委托我所进行代理。接受委托后,经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某汽车用品公司现已为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在2021年10月份已经因多次未进行年检而被吊销,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2021年12月份届满,但股东石某并未按认缴出资期如期足额缴纳出资款,导致被执行人某汽车用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债权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故可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某汽车用品公司未如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石某的责任。被执行人李某、杜某名下暂时没有财产。因此本案的焦点就是如何突破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的执行依据已生效,各被执行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执行人武某支付欠款并承担责任。现由于各被执行人无足够资产承担法律责任,武某申请追加石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本案而言,石某作为某汽车用品公司现任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本院裁定:追加石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石某作为某汽车用品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到期的出资义务,导致某汽车用品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申请人的债权人利益,被申请人石某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某汽车用品公司债权负有清偿义务,依法应当追加被申请人石某为(2020)豫0303执2907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与某汽车用品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某汽车用品公司需向申请人偿还5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由于某汽车用品公司及其他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曾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XXXX执2907号,贵院经调查发现,某汽车用品公司及其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作出终本裁定。
终本之后,某汽车用品公司及其他债务人仍一直未清偿相关债务,申请人经过调查后发现,某汽车用品公司目前处于营业执照吊销状态,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结合终本裁定可知,某汽车用品公司财产难以清偿申请人债务。依据某汽车用品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内档显示,某汽车用品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为杨某、李某、石某,2014年3月3日,杨某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石某后离开某汽车用品公司;2014年3月14日,李某和石某经过股东会决议,将某汽车用品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原注册资本100万元为实缴,增资400万元由李某和石某认缴,其中石某认缴196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前。工商内档进一步显示,某汽车用品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可以证明,但后来增资认缴的400万元,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没有证据显示石某和李某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石某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向某汽车用品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某汽车用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被申请人石某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清偿某汽车用品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包含50万元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石某为(2020)豫XXXX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
【结语及建议】
本案中,案件的焦点为如何突破公司的面纱追加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对三被执行人及追加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财产,从而使申请执行人通过判决书取得的财产权利得到实现。针对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未依据章程实缴出资,应当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此类情况在对于公司的执行程序中往往很常见,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信息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追加具有执行能力且未实缴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