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析

2022-06-01


民事案例选编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业务类别:律师代理

办案单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2524

结案方式:判决

律师姓名:高萌萌、郭泽晨

执业机构: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83454702518537920332

二、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

返还原物纠纷

作者:李捷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1系原告王某2的哥哥,被告谭某系被告王某1的妻子。原告王某2名下有一套政策性住房,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南村小区504-2-301,由被告王某2谭某居住使用。2021年3月26日,被告王某1与原告王某2签署腾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王某1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该房屋腾空,移交给原告王某2,并保证该房屋原有设备完整使用功能。现二被告违反双方约定,拒不腾房,原告多次协商未果,只得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本案某小区房屋性质为政策性住房,原告王某2作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享有该购房资格,并使用其单位补贴以及公积金购买该房屋。

本案某小区房屋性质为政策性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目的是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相关标准,并有严格的公开申购程序,其对于购房主体资格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原告王某2作为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享有该购房资格,并于年使用其单位补贴以及公积金购买该房屋。

原告王某2系本案房屋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被告王某1谭某占有使用该房屋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应当及时返还本案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确认本案房屋某小区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王某2,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二被告占用该房屋至今,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本案房屋。

被告王某1于2021年3月26日与原告王某2签署腾房协议,协议真实有效,应当予以履行。被告至今未履行该协议约定,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1某年与原告王某2签署腾房协议。协议确认原告系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并约定被告王某1某年前将该房屋腾空,移交给原告王某2,并保证该房屋原有设备完整使用功能以及逾期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协议真实有效,二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履行。二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本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只能诉至贵院主张二被告返还房屋,并保留追究其逾期腾房的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案件评析

本案自从当事人来我所办理委托的时候,可以感觉到但是人虽然产生了矛盾,但是对于案件的期待值是很高的,在案件当中,我们进行了模拟法庭,多次与案件当事人沟通,准备材料,充分的准备了案件的材料,案件也达到了当事人的满意。

【结语及建议】

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本案之所以胜诉的原因时在我国不动产所有权已登记为准,并且被告也已经与原告达成了腾房协议,在后期被告拒不腾房,原告无奈只能诉诸于法庭,办理此类案件,要谨慎审查房屋的产权人以及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且确认涉案房产是否有其他的抵押登记设立,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

附件:

作者简介:

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执委2011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1995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话:13633871125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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